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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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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探讨

时间:2010-3-30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可以参照当地生活水平、另一方工资高低,    婚姻法规定: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是多少。一般不低于当地生活水平,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收入总额的 20-30% 比例给付抚养费,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一般按月或按年支付,支付至十八周岁,如果已满十八周岁仍读高中,应支付至高中毕业。此,有个问题就是如果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收入很高,月收入高达 100 万元,那么,其每月是否应该支付 20-30 万元的抚养费,对此争议很大,有的认为应严格依照司法解释规定支付这么多抚养费,但我认为未必,因为婚姻法规定的必要 ” 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重点是必要的而不是大大超出必要的生活水准。

都不会超出上述三个问题,离婚涉及三大问题:一、离婚问题;二、子女抚养问题;三、财富分割问题。一切离婚案件都是围绕上述三个问题进行的无论离婚案件多么复杂。今天我再次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做详细的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1 离婚后的父母与亲生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父母与子女间关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享有探视权。不允许协议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法院也不能判决解除。

    2 离婚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关系。

不发生终止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收养关系的效力,    养父母离婚。养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的生父母协商,可以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孩子满 10 周岁,应征求孩子的意见。

    3 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

子女已经成年,    继父母结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离婚时自然不涉及继子女。如果继父母结婚时,子女未成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在一起生活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在继父母离婚时,对曾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由生父母抚养,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如继父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并取得生父母同意,则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也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继父母离婚自然解除,需要协议才干解除。对于协议解除的继子女对抚养其成年的继父母在年老无能力生活时仍有支付生活费之义务。此外,如果子女亲生父母都死亡,那么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能解除的

依据上述第 1 条执行。     4 人工受精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同该子女生活的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 父母离婚后。如果独立承担赔偿责任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父母离婚,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当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只有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另外一方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6 关于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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