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下拆迁补偿的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1986年,冯女士和唐先生结婚后,和唐先生父母住在的一处私房里。这处私房是唐先生父母下放回南京后自己建的小平房,有产权证的面积很很小,只有30平米。1987年两人的儿子出生了,一家三口和唐先生父母的户口都在这个小房子里。
1988年,唐先生父亲因病去世。1990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拆迁,建设方补偿唐先生母亲和唐先生一家三口一套三居室房屋,建筑面积76平米,但该房屋是使用权房屋,由房产经营公司享有产权,由唐先生一家居住,每月需交少量房租。补偿协议明确:安置人口为四人,唐先生母亲及唐先生一家三口。
2002年,唐先生根据房改政策,以唐先生名义购买了该房的产权,提取了夫妻二人的公积金,不足的款项由唐先生及冯女士补齐。
2009年,唐先生以感情不合为由向白下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那么,上述这套房屋该如何处置?它的权属情况如何判定?
根据1999年南京中院关于涉及房屋诉讼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法院的意见归纳如下:
1、首先可以明确,上述房屋,唐母、唐先生、冯女士、儿子唐云都享有使用权。
因为拆迁安置协议明确是安置该四人的。当时的拆迁政策并非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一般是根据房屋内常住人口住房情况进行安置。
虽然唐先生及冯女士出资购买了房屋产权,但并不影响唐母及唐云的永久使用权。诉讼时,唐母年事已高住进了养老院,但她的房屋使用权仍然保留,直至其去世为止!
2、房屋产权归唐先生、冯女士。
纪要的精神是,房产经营公司管理的公房,由出资购买人享有产权。上述房屋由唐先生及冯女士出资购买,产权应当归二人共同享有。
3、唐、冯二人离婚时房屋无法实际分割。
虽然房屋产权归唐、冯二人享有,但同一房屋上还有唐母及唐云的永久使用权,所以,没有唐母及唐云的弃权,唐、冯二人无法实际分割、处分该房屋。而作为离婚案件,唐母及唐云并非当事人,法院也无法征求二人意见,再说,唐母也不可能放弃使用权,否则将无立足之地!
4、在唐先生第一次起诉离婚情况下,如果冯女士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将驳回唐先生的离婚诉讼请求。在唐先生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或者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冯女士同意离婚的,对房屋的处理:维持原状,判决唐先生、冯女士享有房屋产权,但不能按《
婚姻法》要求进行归并、变卖、分割。
本案中,房屋的处分成为一大难题。唐母及唐云的使用权成为无法逾越的一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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