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吴某要求离婚,法院予以支持。鉴于目前原告余某的精神病尚未治愈,且原告吴某生活困难的状况,由原告适当给予原告经济协助为宜。因原告余某患有精神病,婚生子女随原告吴某生活更有利,但可免除原告余某承担抚养费的义务。法院遂判决准予原、原告离婚;原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协助费计币 5000 元
丈夫吴某在为儿子四处求医无果后将妻子余某告上了法庭,患有精神病的妻子余某在病情发作时将 4 岁儿子的阴茎割断。要求离婚。 12 月 28 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准予二人离婚。
于 1994 年 12 月 31 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一般。二人于 1996 年、 2002 年生育一女、一子。女儿出生五个月后,原告吴某与原告余某经人介绍认识。原告余某开始发病,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尔后,余某多次发病,经多次治疗未能治愈,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余某发病期间具有暴力倾向,有时会对丈夫吴某及子女进行恐吓、打骂。
余某在家人不注意的情况下, 2005 年 9 月 15 日傍晚。突然抱走儿子,拿起菜刀割向儿子的胯间,将儿子的阴茎割断。吴某带着儿子多处求医,但终因创伤过重,无法恢复。现原告吴某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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