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是精神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不宜缺席审判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是精神患者
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
代理人进行诉讼不宜缺席审判的批复
(1957年9月20日法研字第1988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四月二十三日第75号及七月十二日报告均悉。关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人,因患精神病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没有诉讼代理人,又不能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否进行缺席审判问题,我们认为,为了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宜进行缺席审判。遇到此种情况,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为被告人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依法审判。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年09月20日 实施日期:1957年09月20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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