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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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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释婚前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时间:2010-3-15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释婚前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女方因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的弥补金,         就本案而言。性质上与破产安排费非常类似,应该可以对比该条司法解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但在实际处置中,法官在分割该财产时,可以考虑弥补金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等因素,不一定是均等分割。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35 岁的孙爱芸是某工厂职工。 6 年前,        李顺其是行政单位的干部。一纸判决书解除了与前夫的婚姻,并将儿子小刚判归她抚养。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独身生活后,经人介绍,与同是离异、身边有一个同样大的女孩的李顺其相识了

忠厚老实。孙爱芸认为男人老实才可靠,就接受了求婚,但提出一个附加条件:必需管家里的经济。另外,双方都带了孩子来,随着他生长,家庭开支只会越来越大,收入必需由我自己存着,好对付逐步增长的学费和额外开支。

第一次婚姻中,        孙爱芸还说。把经济大权交给了丈夫,自己的工资、奖金也交得干干净净。后来,丈夫有了外遇,只好任其摆布。

丈夫隐瞒了几万元的存款,        离婚时。只给了价值 3000 元的财富。痛苦之余,指天发誓,要是再婚,一定要掌握家庭的经济命脉,男人身边没了闲钱,也就蹦达不起来了

尤其是想到孙爱芸之所以要这么做也是为了跟自己白头偕老,        孙爱芸提出要跟李顺其签一份财产协议。想到孙爱芸曾经受到伤害。李顺其心软了答应了要求。

签了这样一份协议:为保证李顺其永不变心,        2000 年 3 月。孙爱芸的一切收入由其自行保管,李顺其不能动用,此款留作儿女的读书费用,平时无特殊情况不能支取;李顺其的所有收入由孙爱芸管理,用于家庭生活;夫妻双方都要善待对方的子女。

协议刚刚签好,        为了表示诚意。李顺其就将自己的工资存折交由孙爱芸保管。看到自己的努力终于成为现实,孙爱芸的脸上多云转晴。没过几天,孙爱芸就拉上李顺其到民政局登记结婚了

        美满姻缘 ” 饱含苦涩

孙爱芸就让李顺其进一步兑现协议,         新婚蜜月刚过。把别的存折也交出来。

确实还有一张存折,        李顺其除了工资存折。那上面有他婚前存的几千元。孙爱芸让他把这张存折也交出来,有些愉快,但一想到孙爱芸将跟他过一辈子,就什么也没说,乖乖地把这张存折交给了孙爱芸。

孙爱芸十分满意,        对于李顺其的表示。逢人就说李顺其如何爱自己,如何言听计从。每个月,孙爱芸都会从李顺其上交的工资里抽出几十元钱给他买烟抽,偶尔也会从自己的工资里拿出局部应付额外的开支。对此,李顺其也是看在眼里,喜在心里。

儿子小刚与女儿小洁都上了初中,        谁知夫妻之间还是呈现了愉快。 2001 年 9 月。学费骤然增长了许多,增长的局部从哪里支出就成了问题。孙爱芸提出:工资存了定期没法取,从这个月的生活费里开支吧,日常生活可以省一点。

日常生活已经够省了孩子正在长身体,         李顺其大吃一惊。哪能再省!当初的协议难道是签了玩的可是无论李顺其如何说理,孙爱芸就是不听,最后她还翻脸了工资存着是为孩子上高中和大学做准备的别老打我主意,女人嫁汉图的就是穿衣吃饭!

僵持了一会儿也就算了那个月由于生活费大幅度减少,        李顺其拗不过妻子。全家一个月没有沾荤腥。

李顺其想让孙爱芸拿出点钱来买辆三轮车,         为了缓解经济上的矛盾。自己下班后拉拉活,挣点外快钱贴补家用。可他刚刚提出来,孙爱芸就说:都这样了哪里还有钱买车!

只好向弟弟借了 3000 元买了辆二手三轮车。可孙爱芸不相信买车的钱是借来的硬说是李顺其藏的私房钱。为此两个人又吵了一架,         李顺其很无奈。吵完之后,孙爱芸的心里还有了芥蒂。

李顺其不论酷暑寒冬,         从此。每天晚上都蹬着三轮车满城转悠,靠这样一份微薄的收入,生活才不至于入不敷出。

         工龄买断 ” 引发婚姻危机

孙爱芸因工厂倒闭,        2006 年 4 月。得到 6 万元的解除 劳动合同弥补金。毫不犹豫地将这笔钱存到自己的账户上。有了这笔钱,无论对于孙爱芸,还是李顺其都是一种安慰。

         可是正是这笔钱导致了这个脆弱的组合家庭的分崩离析。

李顺其有个朋友要去外地定居,        5 月 9 日上午。愿意将一个小吃店门面低价转让。李顺其想,妻子没了工作,买下这个门面做点生意多好!

这天孙爱芸又回了娘家,         朋友急于定下来。李顺其顾不得跟孙爱芸商量,就跟同事借了 2000 元,作为定金付给了朋友。

李顺其兴冲冲地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孙爱芸。哪知孙爱芸脱口就说:要我做生意,         晚上。难道你给我出本钱?李顺其懵了身上还有钱吗?那笔弥补金难道不可以拿进去做本钱?

那是下半辈子的保命钱,         孙爱芸马上就火了想得美。一分都别想动我做生意有风险,要是赔了还给我吗!

要是妻子硬不肯,        李顺其慌了神。付给朋友的定金就拿不回来了可是不管李顺其怎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孙爱芸就是不答应。李顺其终于光火了跟孙爱芸大吵一架。

孙爱芸负气去娘家住了丢下儿女让李顺其在家照管。李顺其白天上班,         吵完之后。晚上拉活,还要照顾两个孩子,真可谓疲于奔命。

李顺其偶然发现了孙爱芸写的日记,         一天晚上。日记上写道:如此攒钱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挽回第一次婚姻中的损失,获得心理上的平衡。李顺其恍然大悟 — 孙爱芸如此攒钱不是为了家人 — 不由得打了个寒颤。

孙爱芸回家了李顺其不依不饶地说:不想做生意,        5 月 20 日。就把弥补金分出一半来,来买门面做生意。孙爱芸没想到李顺其还会提这件事,把他大骂了一通,还说要离婚。

         财富约定 ” 协议被判无效

一是要求离婚,         李顺其绝望了于 2006 年 7 月 2 日将孙爱芸告上了怀化市人民法院。二是要求分割孙爱芸的存款。理由是孙爱芸私欲膨胀,将协议中规定用于孩子教育及家庭生活的存款据为己有。

孙爱芸显得底气十足,         法庭上。辩称,把工资留到孩子上高中和大学时用,并未违反协议。至于弥补金,那是工厂为保障我失去工作后的生活用的属于我个人财富,李顺其无权分割。

因而是无效的因为孙爱芸过分强调自身的权利而忽略了自身的义务,         法庭经审理认为:签订的财富协议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以 “ 将来用于孩子教育 ” 为由将自己的工资收入全部存在自己名下,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时,甚至在孩子需要开支教育费用时也不拿出来。

虽然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         至于那笔补偿金。也是孙爱芸以后的生活、医疗和养老的基本保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平安金、破产安排弥补费属于夫妻共同财富。

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准许李顺其与孙爱芸离婚;双方的子女各自抚养;孙爱芸的工资存款 4 万元及 6 万元弥补金双方平分。         2006 年 9 月 7 日。

谈不上什么公平不公平,        对于此案有人质疑:夫妻之间的财富约定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情。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内容不违法,就应视为有效,许多判例也说明了这一点。为什么此案法官以公平为由将双方自愿签订的财富约定判为无效?

         还有人质疑:那笔弥补金怎么能够当作夫妻共同财富进行分割呢?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能够适用此案吗?

请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许莉给予回答。         对此。

         专家释疑夫妻财富约定

许莉副教授认为 —          关于第一种质疑。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各自所有、局部共同所有。所以,        婚姻法》明确规定。本案当事人以书面约定的方式确定双方的财富问题,自身是合法的

该约定要产生效力,        但夫妻约定财富的行为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需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即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关于约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合法。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约定才干发生效力。

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内容自身存在一定的歧义。一切收入不能动 ” 可以有两种解释,        就本案而言。第一种解释是一切收入全部归我个人所有,而所有的生活费用全部由对方承担 ” 第二种解释是一切收入全部由我保管,对方不能动用,将来用于双方子女的读书费用 ” 这两种解释在法律上的意义并不相同。

如其本意是女方所有的收入归其自己所有,        关于第一种解释。而以男方的收入用于共同生活。这种约定自身并不违法。但本案中的约定还包含了另一种含义,即女方不承担任何义务,男方一人的收入缺乏以维持生活的情况下,女方也以事先有约定为理由,拒绝以自己的收入承担家庭费用。正因如此,该约定实际上是免除女方法定扶养义务的约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也有抚养的义务,        这样问题就来了根据《婚姻法》夫妻之间互相有扶养的权利和义务。这些义务都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加以变卦或免除。所以,该约定因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实际上是约定财富的管理权和用途,        关于第二种解释。而不是约定财富的归属。双方的收入还是属于共有的但由女方管理两人的所有收入,并约定将女方收入用于将来子女的学费。这种约定内容并不违法。

那么,        但这样还是有问题。既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财富管理和使用的约定。婚姻关系消灭的情况下,该约定的效力自然也消灭。由女方管理的财富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富,离婚时应加以分割。

无论对本案中的财富约定做何种解释,        可见。都不能支持女方的请求,而应将女方名下的积蓄作为夫妻共同财富予以分割。

许莉副教授认为 —         关于第二种质疑。

属于与个人人身性质密不可分的如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个人财富的认定要有三个条件:双方提前有约定;法律有直接规定的根据人身性质密切度。都属于个人财富。

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至于因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的弥补金的性质。但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 ( 二 ) 中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平安金、破产安排弥补费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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