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避免财产分割转移产权钻法律空子反失新房
陆某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实际由其出资购买, 长宁法院认为。其姐是名义上的买受人,所以判决此房产权归其姐所有并要求陆某搬离此房。判决后,陆某提出上诉,近日被二审法院采纳。
为在离婚时减少损失, 1999 年 1 月。陆某将房产产权转移给了姐姐,谁料夫妻和好后,姐姐却不愿归还房产。近日,法院采纳了陆某要求其姐归还房屋的诉请。承办法官表示,想钻法律空子,正是陆某得不偿失的原因。
陆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碧云公寓的一套预售 商品房,并支付了 15 万元首付款。不料四个月后,妻子突然提出离婚。为了防止这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富被分割,陆某和姐姐商量,将预售合同转让给她当年 6 月,陆某代姐姐重新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申请贷款的手续也均以姐姐的名义实施。 2000 年 3 月,其姐取得了产权证。但是 2000 年 7 月,法院采纳了其妻提出的离婚诉讼,不久两人又和好如初。
陆某将新家具搬入空关已久的碧云公寓, 今年 3 月。准备入住。没料到姐姐突然称,此房产权归她所有,要求弟弟搬离。弟弟不答应,于是姐姐一纸诉状将陆某告到长宁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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