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评析: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条规定,确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权利是平等的人身权利和社会生活中,应该一视同仁。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动身,这条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就本案来说,孩子是无辜的过错在于高某与刘某未婚同居,违背了国家的法律和社会主义的道德准则。因此,法院的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男, 案例:高某。 26 岁,某高校讲师。刘某,女, 23 岁,某工厂工人。高某与刘某在谈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致使刘某怀孕。当时,高某提出打胎,刘某不同意,生一女孩。刘某多次找高,提出结婚要求,高某不同意,反而另寻新欢,并准备结婚。刘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法院经查证、鉴定、证明孩子系高与刘共同所生。法院判决小孩归刘某抚养,高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 150 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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