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时原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丈夫因有外遇与我协议离婚后财富应该如何分配
应该怎么得到弥补 男方始终未给我签订书面上的协议 只是口头答应给我一定弥补 可是现在有些担心 因为协议已经签订了该如何做?
问题补充: 如果我现在已经签订协议了自行调解的话 还能否修改偏重新提出要求?
首先房子、房子的装修和家具都是丈夫的婚前财产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属于你丈夫的个人财富。因此在离婚时你不能基于共有的理由要求分配这些财富。其次在离婚时法律对妇女权利的维护体现于如果一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指离婚时依靠个人的财富和分得的离婚财富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离婚后无他处可以居住的法院可以要求另一方从住房等其他个人财富中予以适当的弥补。至于一方因为过错而对另一方的赔偿问题,需要你离婚时专门提出,如果你丈夫不同意赔偿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这种过错赔偿包括物质损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关键要做的收集证据证明你丈夫的行为是有过错的并且证明给你造成了怎样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富: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富;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富。
如一方生活困难,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富中给予适当协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 “ 一方生活困难 ” 指依靠个人财富和离婚时分得的财富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一方以个人财富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 离婚时。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 ”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
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不予支持。
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书面告知当事人。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需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如果原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 TAG: 外遇 离婚 丈夫 协议 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