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才知道前夫曾有外遇能否要求赔偿了
问:与前夫协议离婚已有半年, 可前段时间我听朋友说。离婚的提起也是突然提出来的认为双方已没有感情。回顾我之前所走的路,确实近几年过得较为平淡,但我也没有发生过大的争吵。质问他不是外面已经有人了矢口否认,并表示确实无法生活在一起了个很好强的人,既然他这么坚持,也就算了双方简单地签了个协议,就到民政局把离婚证给办了
前夫实际早就有了外遇,并生育有小孩。听后非常震惊,难以接受他坚持离婚其实早已对我背叛的事实。经过我努力,找到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小孩的生育手续上,父亲一栏赫然就是前夫的签名。想知道,婚已离了还能再要求前夫赔偿吗?
分析与解答:
对离婚损害赔偿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的规定, 所提的赔偿在法律上叫做离婚损害赔偿。内容是这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即夫妻一方认为在离婚时受到相关损害而希望获得赔偿的话,必需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时必需满足以上四种条件之一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此之外的任何情形是无法获得赔偿的根据你所述情形,应该对应第二项条件,即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结合你已与他协议离婚的事实,若想获得损害赔偿的话必需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请逐一对照:
一、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需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若想对另一方的婚内不忠行为索赔, 根据法律规定。必需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这一年的时间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也即超过了一年的时间,就丧失了胜诉权。为此,时间上你要把握好。
二、离婚协议中没有放弃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若想再对原配偶的过错行为追究责任, 协议离婚后。要明确你离婚协议中是否有放弃追究对方离婚过错责任的类似表述。若在协议中有明确放弃相关权利的约定,则即便你现在有再多的证据,事后也不能来追究对方的责任了当然,假如你协议有类似赔偿的约定,认为当初是因为没有证据所以要他赔得太少了现在有证据了所以要多赔一些,这在法律上也是无法获得支持的若没有这样的约定,再来分析证据方面的规定。
三、所取得的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必需符合法律的规定
并且还找到前夫与第三者生育小孩的医院证明, 经过努力后取得了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非常不容易,这要祝贺你但证据能否成立,还需要注意的对于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指 “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继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司法实践中,要认定 “ 继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一般要三个月以上的时间证明。不知你取的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明是否符合以上规范。至于他与第三者生育有小孩,若小孩出生手续的相关表目上父亲栏中有他签名,这一般能够认定。这个证据能够补充证明同居的事实,以及后果的严重性。
法律贴士:
2001 年婚姻法修正时重新明确的一方面立法对于离婚的救济给予了明示;另一方面我不得不看到由于条件的过于严格,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离婚损害赔偿规定。无过错方往往很难获得或及时获得过错方的相关过错证据。这便要求婚姻受害方一定要警醒自己的维权意识,既不要错过权利主张期限,也要注意证据的有效取得。
可参照上述分析加以适用。若双方是诉讼离婚的除了证据上的掌握外, 对于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后重新要求损害赔偿的若双方是协议离婚。还要注意: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需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当初没有提出,1 若无过错方是原告。离婚后再来提出的其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当初的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2 若无过错方是原告。而最终法院判决离婚的可以在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一审时原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3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二审时提出的人民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会告知该无过错方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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