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重病时与人同居 "负心汉"离婚判付抚慰金
2006年10月,张君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称与妻子李晶感情淡漠,自2004年分居至今,要求与李晶离婚。
李晶则称,其与张君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婚后感情也很好。2004年9月,张君突然失踪,后提出离婚,她才得知张君离家出走后一直与他人同居。李晶称,两人的婚生子患有严重疾病,已花费11万余元,今后还要支付巨额医疗费,要求张君给付孩子医疗费用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君与李晶自由恋爱于1996年底相识,1999年12月登记结婚。2004年6月1日,双方生育一子。2004年9月,张君离家出走与他人同居至今。双方婚生子自出生后身患疾病,经北京儿童医院诊断为“郎格罕氏组织细胞增生症”。至2006年6月,李晶已为孩子支付医疗费约11万余元。李晶为给孩子治病,先后借款8万元,支取住房公积金近8万元。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张君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在孩子出生,身患严重疾病情况下,离家出走,长期与他人同居,不履行作为丈夫、父亲的家庭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其行为与我国的伦理道德不符,亦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损害了李晶的身心健康。故终审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判令张君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元,夫妻共同债务八万元,由张君承担六万元,李晶承担二万元,张君给付李晶精神抚慰金二万元。
(2007-04-1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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