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同居房屋分割>离婚了,公积金怎么分 法院认为属共同财产夫妻应平分 >

离婚了,公积金怎么分 法院认为属共同财产夫妻应平分

时间:2010-2-4来源:网络 作者: 兵者点击:

离婚了,公积金怎么分 法院认为属共同财产夫妻应平分

  离婚后女方才发现前夫早已将两人的公积金全部取出,据为己有,由此,女方提起诉讼。近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后认为,公积金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平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6550元。

    李某和于某2004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在调解离婚时,双方并没有对两人的公积金问题进行协商。然而,离婚后李某才得知,2003年6月份前夫于某已通过向银行提交天津市公积金支取通知书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7700元公积金和前夫本人的公积金5400元全部取走。银行的公积金支款凭证上都签着于某的名字。李某认为前夫擅自支取自己的公积金,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前夫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前夫于某返还自己的公积金。

    法庭上,被告于某不同意前妻的诉讼请求,他认为,两人的公积金是在离婚前、原告知情的情况下由两人共同支取的,取出后已经用于共同生活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积金作为原被告的劳动收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为原被告均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对公积金13100元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也没有明确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因此应按共同共有原则各半享有,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名下公积金7700元的主张不能全部支持,被告应返还原告两人公积金总和的一半。

上一条: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割

下一条:夫妻之间借款,离婚时应否偿还?

. TAG: 离婚了,公积金怎么分 法院认为属共同财产夫妻应平分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