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

时间:2010-2-4来源:网络 作者: 兵者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550518

  【实施日期】 19550518

  【章名】 全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月5日办研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婚后与人通奸怀孕,男方
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
,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明属实
,则法院应该受理,不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受理后,应否判
决离婚,则应视具体情节而定,不能笼统规定。而且法院在处理时仍应注
意对于妇女和胎儿的保护。

  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
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上一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抚育费、赡养费等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纪要

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复函

http://www.yaoup.com
. TA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