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对离婚案件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
本网离婚纠纷部根据目前上海法院大多数的离婚案例的判决,特整理一些规律,以让民众了解法院对离婚案件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
现在,大多数人均误认为:婚姻分过错方和非过错方,过错方在财产分配中要少分。婚姻又分谁先提出,谁先提出谁少分。但具体到法院实践,并不是这么简单。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管是谁先提出离婚,如果没有协议约定的,那么男女平等,财产均是一人一半。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适当帮助原则),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和照顾付出较多方,以及照顾无过错方。注意:该条原则并不具有必然性,只是说法院会适当考虑,并不必然会导致财产份额会发生大幅度改变。
最后,损害赔偿原则。即通常大家所认为的,有过错方要少分财产。但其实是,法官会先对财产进行平均分配,然后再考虑是否存在损害赔偿,如果存在,则在过错方平均分配的财产中,再根据过错情况,进无过错方进行赔偿。但该赔偿有很严格的法律规定: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本网离婚诉讼部接收的大部分案例中,大多数人以为掌握了对方出轨的证据,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必须要在同居(长期稳定生活)、重婚或其他情形的才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如果只是单纯的出轨,有第三者,并不能必然的带来损害赔偿。
以上为本网离婚部针对广大民众对离婚案件中出现的各种误解进行析明,以助大家更明确的了解法律,适用法律,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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