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转移买卖房屋合同中关于查封异议的相关问题
甲、乙原为夫妻,于2004年5月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房产以及一台登记在甲名下的小车归乙所有,一婚生儿子也由乙抚养;(该小车至今仍未办理过户手续)
2005年12月,甲向丙借款10万元,逾期未还。丙于2007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款,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甲、乙离婚时已分割在乙方名下的但未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的小车。请问:该查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乙方可否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法律依据是?
【钟涛律师解答】
法院查封行为没有错,对车辆的查封,法院目前主要以车管所的登记资料为准,不能苛求法院在查封时面对登记资料时还要再行求证实际所有人。
实际车主要有两道防线保护自己。其一是对查封提出复议;其二是在执行阶段提出执行异议。当然第一道防线是更保险的方式。不过从程序上财产保全复议是不停止保全裁定执行的。执行异议提出后先审查是否成立,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诉意见是通知驳回),异议成立就中止执行。所以每一次机会都不要放过。当然实际上还有一道防线,那就是申诉。
从本案看。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能证明车辆属于乙方所有的话,那么该车辆是不应该用来为甲方还债的。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的确不能划等号。至于在哪个阶段被法院认可,要看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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