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性无能无奈离婚还要我返回彩礼
【法律问题】
一年前,经人介绍我与李某建立了恋爱关系。为了表示对我的爱慕之情,李某主动按家乡风俗送给我8800元“见面礼”。不久,我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谁料入洞房之后,竟发现他是一个性无能。第二天我就陪他去了省城的医院,诊断结果是“先天发育不全”,医好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我的心像是被掏空了一样,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丈夫倒是想清楚了,不久前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我离婚,并要求我返还那8800元彩礼,理由是他不能落个“人财两空”。我当然同意离婚,但我不同意返还彩礼,因为我毕竟跟他结过了婚,虽然共同生活不足十天,但离婚并非我所愿,我是无辜的。再者说,李某家境殷实,有没有这笔钱不会对其生活构成影响。我的想法对吗?(李小群)
【专家建议】
李小群朋友:
“彩礼”一般是男女青年在恋爱过程中,一方(主要是男方)送给另一方(主要是女方)的一定价值的财物和现金。有的恋人在收受了彩礼后仍会与对方分手,于是便产生了彩礼返还与否的纠纷。
那么,给付彩礼的一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据此分析,你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可以排除第一种情形。李某家境不错,给付8800元彩礼不至于让其生活困难,自然也不属于前述第三种情形。你是在与李某结婚共同生活了十天之后才分手的,虽然时间短暂,但毕竟也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之列。既然这三种情形都与你无关,那么,你丈夫要求退还彩礼当然也就于法无据了,因此他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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