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我与丈夫王某结婚已经三年半了。结婚前我丈夫有一栋两层小楼,每层有四个房间,配套设施也很齐全。结婚后我们就住在这栋小楼里,因为只有两个人住,用不了那么多房间,我就建议我们住二层,把一层的房间租出去。刚开始他并不同意,觉得把房子租出去容易弄脏,收拾起来很麻烦。后来在我的不断劝说下,他终于同意了,并对外发布了出租的消息。很快有人找上门来,经过协商后,签了年租金5万元的租赁协议,并一连租了好几年。最近,我和王某因为感情不和,打算协议离婚,正在讨论财产的分割问题。我觉得楼房这两年的租金收入算是共同财产,应该有我的一半。但王某不同意,他认为房屋是他结婚前就有的个人财产,他出租个人财产所得仍然属于他个人所有,根本没有我的份。不知道他说得对不对?(黄 芹)
【专家建议】
黄芹朋友: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据此可知,你丈夫婚前房屋出租所得租金是归他一方所有还是你们夫妻共有,得看该租金是否属于“投资取得的收益”,更确切地说,就是看出租算不算投资。什么叫投资呢?简单地讲,就是谋求财产或资金在未来能增值或获得收益的所有活动。出租,是一种经营活动,而且是以获得收益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虽然与其他经营活动相比较,出租的风险要小一些,收入要稳定一些,但是,它也决不是坐享其成,也必须付出辛劳,这个付出的过程就是投资的过程,就是经营的过程。因此,房屋出租是一种投资行为,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既然如此,租金所得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获得应有的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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