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人还债的约定无效?
【法律问题】
3年前,我女儿因先天性心脏病需动手术,丈夫向同事黄某借款3万元。2008年底,我和丈夫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到民政部门协议离了婚。在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协议中,我俩约定:欠黄某的3万元由丈夫偿还。受金融危机冲击,前夫所在的工厂开工不足,裁了部分员工,他也因此失去了工作。黄某见前夫无力还款,便要求我偿还那笔欠款。我拿出与前夫签订的离婚协议对黄某说:“这上面白纸黑字写着,欠你的那笔钱由他偿还,我不用还钱给你。你看看,这协议还经过了公证。”黄某却反驳说,那笔欠款是我和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也有偿还的义务。请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前夫一人偿还债务,是否有效?(梁明晶)
【专家建议】
梁明晶朋友:
首先应当明确两点:一是你前夫向黄某借的3万元,用于为你们的女儿治病,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应当共同偿还。二是你与前夫离婚时,协商确定那笔债务由他来偿还,这个约定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但有一定的限制,因为是由双方的其中一方还债,这种偿还主体的确定,只有在“对内”时——即在你与你前夫之间有效,“对外”——即对于黄某而言却是无效的。所以,你不能以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由前夫偿还,来对抗黄某对你主张的还款要求。
试想,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夫妻共同债务转嫁给一方,这样的协议如果对债权人也有法律效力的话,那些以假离婚为由逃避债务的企图将会得逞。正因为如此,相关司法解释才做出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据此可知,虽然离婚时你与前夫约定了共同债务由他一人偿还,但你依然负有向黄某偿还上述3万元借款的法定义务。不过,当你偿还此款后,可以离婚协议为据,再向前夫去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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