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能否向第三者索赔
南京市民张刚强先生,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一年后,张刚强将前妻及“第三者”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72885.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法院审理后驳回张刚强的起诉。
2003年3月某日晚10时许,张刚强因怀疑其妻赵燕子与诸小德有不正当的关系,为寻找证据,与诸小德之妻一起找到诸的暂住处,发现其妻赵燕子与诸小德正在卫生间内共浴,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入诸小德左腹部,将其刺成重伤。事发后,张刚强与诸小德之妻将诸送往医院救治,经查诸小德系脾破裂、左肾破裂、左侧血气胸,其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八级伤残。2003年7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张刚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刚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3年8月张刚强诉至法院,要求与赵燕子离婚,并由赵燕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年10月法院判决张刚强与赵燕子离婚,因张刚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张刚强要求赵燕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2004年11月张刚强以前妻违反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诸小德侵害了其合法有效的婚姻家庭权利,致使其经济损失较大、精神损害严重为由诉至玄武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现原告在与被告赵燕子离婚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另外,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故原告要求被告诸小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亦无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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