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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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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偷卖掉房子,妻子不知情

时间:2010-1-5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案例: 

  去年9月,我通过中介公司得知陈某有一套登记在其名下的旧房要出售,我们经过洽谈签订了买卖协议,当时他也出示了三证,房产证上写着的就是他的名字。去年11月,我在付清房款后办理了过户手续。而且在过户后,我花了15万元左右,对房子重新装修了一下。 


  今年4月底,陈某与妻子周某闹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周某方知丈夫背着她把共有的旧房卖掉了。于是周某就找到我,提出虽然房产证上只写着陈某的名字,但房子是他们结婚后所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丈夫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让共同财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这种买卖行为应属无效,要求我返还房屋。 

  我想咨询一下: 

  一、我是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与陈某进行交易的,这样的交易行为是否有效? 

  二、如果我必须退回房屋的话,我因装修房屋而造成的损失谁来赔? 

  律师解答 

  从你所介绍的情况来看,解答如下: 

  一、从你购房时以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来看,你对所购房屋属于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买受人(即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从你的交易情况来看,陈某所卖房屋是登记在他自己名下的,你也已审核了产权证书,按产权证登记与陈某进行交易,然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交易价格也是合理的,而且你也确实不知道该房屋属于陈某夫妻的共同财产,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你无过错,你属于善意第三人,周某不得以共同财产为由对抗你善意取得的行为。 

  二、《物权法》也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按照上述规定,对你依法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周某无权主张返还。周某即使起诉,法院也会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但该房屋既然属于陈某和周某的共同财产,周某有权向陈某要回该房屋售价的一半钱款。不过,这属于他们夫妻间的纠纷,跟你无关。所以你也不必担心万一房屋需要退还,可能造成的装修损失。 

  三、以上建议,供你参考。 . TAG: 丈夫偷偷卖掉房子,妻子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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