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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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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时间:2010-1-28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张男与李女为夫妻,张男为非军人,户籍在A地,李女是现役军人,且李女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在张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

    2、张男与李女为夫妻,张男为非军人,户籍在A地,李女是现役军人,且李女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在张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

    3、张男与李女为夫妻,二人均为现役军人,张男在A地工作,李女在B地工作,若现在张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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