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无血缘关系诉请返还抚养费
同居关系解除后支付了子女抚养费,却发现子女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2009年12月4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圆返还原告应江人民币3.8万元;被告叶冬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应江与被告王圆曾同居。2003年10月,被告王圆生下一女,2005年1月,原告与被告王圆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支付人民币3.8万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并约定如果经DNA鉴定女儿非原告亲生子女,被告王圆应退还抚养费。后原告分期付清了抚养费。2007年4月,被告叶冬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担保王接圆将会履行协议,否则承担连带责任。2009年10月,原告向法院起诉。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不是王圆之女的生物学父亲。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原告应江并非被告王圆之女的父亲,因此对其并没有抚养义务,而且原告与被告王圆已经签订了协议,约定如果经DNA鉴定女儿非原告亲生子女,被告王圆应退还抚养费。被告叶冬出具担保书,自愿担保被告王圆按协议履行,应当对被告王圆返还抚养费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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