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同居房屋分割>离婚十大问题 >

离婚十大问题

时间:2010-1-26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前言:当婚姻出现危机时,如何保卫婚姻?当感情破裂只能以离婚来解决,你做好准备了吗?你有哪些困惑?《中国妇女》杂志独家授权网易女人为您提供法律帮助栏目,以真实案例解答您心中的疑惑。
  独家合作媒体:《中国妇女》杂志
   ·《中国妇女》下半月刊内容定位为“法律帮助”专刊。这本杂志以注重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将妇女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通过生动而精辟的案例表述和分析,给予最直接、最实际的帮助,使之成为广大女性读者“身边的律师、维权的帮手、人生的良友”。[查看详细]





  01.离婚诉讼时可否把第三者也告上法庭
  ·读者问:我托人对他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他与公司一年轻女子早已同居,并花50万元为那个女子买了一套楼房。我不能再装聋作哑了,就提出了离婚。看来他早有思想准备,听到我的要求后他居然微微一笑说“悉听尊便”。他的态度把我气坏了,我要告他和那个女子,要向他们索要损害赔偿,而且要让那个女子交出我丈夫为她买的房子……[查看全文]
  ·专家答:如果你与丈夫在家庭财产方面没有什么特殊约定的话,那么他给第三者购买房屋的50万元,应该属于你们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你丈夫在未与你协商的情况下,擅自用于为第三者购房,其行为已构成对你的财产权的侵害。而那个第三者占有了你与丈夫共有的房屋,其行为也已构成侵权。你要告她,让她交出你丈夫为她购买的房屋,这是你的权利。[查看全文]







  02.说丈夫“性无能”是侵犯他的隐私吗
  ·读者问:婚后发现他性功能有缺陷,正常的夫妻生活对他来说总是力不从心。我为此非常苦闷,有时候就忍不住跟几个信得过的朋友唠叨唠叨。不料窃窃私语竟变成了公开的秘密,由此导致我与朱某的感情迅速恶化。现在我提出离婚,朱某同意,前提条件是我必须“净身出户”,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理由是我宣扬他“性无能”,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查看全文]
  ·专家答:法律规定中的所谓“隐私”,是指公民生活中隐秘的、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你丈夫朱某的“性无能”,是他个人生活中的秘密,当然应该属于“隐私”范畴。既是“隐私”,他人就无权代为公开或告诉别人——即使是妻子也没有这个权利。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夫妻生活是男女双方的事情,而“性无能”却是朱某个人的事情。你可以把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的苦恼告诉朋友,但你却无权向朋友传递朱某性功能缺陷的信息。[查看全文]




  03.全职太太离婚时能分到AA制婚姻财产吗
  ·读者问:我和丈夫在即将结婚时签订了“AA制”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后来随着丈夫的公司日益红火,我的收入则越来越显得微不足道。再后来女儿出生了,家务活大量增加,我便接受丈夫劝告辞职当了全职太太。孰料我的角色转变竟然促生了丈夫的情感转变,他直至提出了离婚。我想在分割家庭财产时为自己争得一份公平——虽事先有“AA制”的约定,他挣的钱归他所有,但我当家庭主妇不能白当,我想让我做的家务活在财产分割时“入股分红”,不知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查看全文]
  ·专家答:你所谓的“家务活‘入股分红’”,就是想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让对方对你的家务劳动有所补偿。如果这正是你心中所想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你的要求是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查看全文]







  04.房涨价车降价,离婚时如何分割才公平
  ·读者问:与施某结婚时,他父母花32万元给他买了一套二手房供我们居住,我父母花26万元给我买了一辆高级轿车供我们出行。如今将近4年过去,我们俩要分手了。没有孩子,纠葛不多,麻烦只出在房和车上。因为都是婚前赠与,所以都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但我的心里却是一百个想不通!这两年房价狂涨车价暴跌,当初差不多的投资如今却一个大赚一个大赔![查看全文]
  ·专家答:因为情况正如你所说,车和房“因为都是婚前赠与,所以都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属个人所有;而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毁损、消耗乃至灭失也都只能由个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特殊约定的情况除外。 据此可知,你所要求的“公平”,只能在与施某的协商中去索求。[查看全文]




  05.手机通话清单能证明丈夫出轨吗
  ·读者问:我想办法调取了丈夫的手机通话清单,发现他与我熟悉的一女子频繁通话,平均每天达20次以上,甚至半夜2点多钟也有通话联系。显然,丈夫与这位女子的关系已非同一般。我容不得丈夫背叛自己,准备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他给予“过错赔偿”。请问:丈夫的手机通话清单能作为他情感出轨的证据吗?[查看全文]
  ·专家答:众所周知,手机通话清单依次载明了某台手机在一定期限内每次通话的具体情况,包括对方号码、通话时间及所花的费用等等,应该说记录的信息够详细了。但相对于通话内容来说,这些信息都属于外在信息,而通话的内容因为属于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则不能记录。这种情况下,你如果将丈夫的手机通话清单提交到法庭……[查看全文]






  06.“游戏账号”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读者问:我和朱某在玩网络游戏时相识相恋并结为夫妻。婚后我们共用一个游戏账号,共同花费了几千个小时、上万元费用来经营这个账号,终于成为了该款游戏中的顶尖高手。最近,我和朱某因性格不和决定离婚,其他方面都达成了协议,唯独在游戏账号的归属上发生争执。请问:离婚时,虚拟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若是共同财产又当如何分割呢?[查看全文]
  ·专家答:要回答你的咨询,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是:虚拟财产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必须具备两个特征:其一是可为人所控制,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其二是具有可交易性,能够给出卖者带来经济收益。虚拟财产专属于游戏玩家或游戏营运商……[查看全文]




  07.夫妻长期冷战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吗
  ·读者问:我与妻子是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不久便领了结婚证。成为一家人后才发现两个人根本合不来,两个人如冰炭同炉,谁都不肯忍让一点儿,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儿吵闹不止。2006年春节期间,她居然当着我家的那么多亲戚朋友骂我,让我实在下不来台,不反击显然很难“平民愤”,于是动手打了她。她当然不会善罢甘休,从此开始与我“冷战”——虽然仍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但是白天各人做饭各人吃,谁也不理谁;晚上则分铺而睡,好比和尚和尼姑。[查看全文]
  ·专家答: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制度,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原则界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多方面综合分析。[查看全文]






  08.离婚时,我们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读者问:在房产问题上两个人存在严重分歧。张某认为现有房产本是他承租的单位的房子,后来又是用他父母留给他个人的钱款购买的,理应属于他个人所有。我的意见是该房产中包含了我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我可以不要房子,但购买该房时低于市场价格的部分他必须分给我一半。请问我与张某谁的主张正确?[查看全文]
  ·专家答:你的主张是正确的。道理你已经说得很明白:虽然你与张某居住的房屋是张某婚前承租、婚后用其个人钱款购买的,而且房屋产权登记在了张某个人名下,但因为房屋的价格考虑了你的工龄等因素,把你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计算在了里边,所以你就有权享受其中的福利待遇,有权对因此福利待遇而打折扣的房价款进行分割。[查看全文]




  09.离婚时母亲对子女抚养享有优先权吗?
  ·读者问:我和胡某婚后生有一子,尚未满周岁。因胡某趁我哺乳儿子之机在外拈花惹草,我备感伤心而提出离婚。胡某同意离婚,但为儿子的抚养问题与我产生争执。胡某说他家三代单传,儿子是他胡家的血脉,理应由他来抚养。我则认为自己十月怀胎,离婚时应首先考虑我的要求。请问:离婚时,母亲对子女的抚养享有优先权吗?[查看全文]
  ·专家答: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至于子女究竟随哪方生活,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查看全文]






  10.“净身出户”的承诺有无法律效力?
  ·读者问:丈夫3年前与一未婚女青年关系暧昧被我发觉后,他当着我和我们双方的父母立下《保证书》,说如再与别的女性乱来,就按我的要求无条件与我离婚,房屋和全部家产归我所有,他只带自己换洗的衣服出门。看他信誓旦旦十分诚恳,我心一软就原谅了他。没想到才好了两年多,他居然又与一离异的少妇暗中来往,前不久被我捉奸在床。我无法再与这样的花心男人生活下去,再次决定与他离婚![查看全文]
  ·专家答:你来信所述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确不多见,所以现行法律对此尚未做出具体规定,因此目前无法给你以确切答复。不过,依据合同法原理分析,应该说达到你所希望的目的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你丈夫所写的只是他单方面的一种“保证”,而不是你们夫妻双方为离婚而达成的一种协议……[查看全文]
http://www.yaoup.com
. TAG: 离婚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