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我与张某结婚时他有两套房屋。一套是他父母留下的个人私产,一套是他承租单位的房子。婚后我们住进了张某的承租房。房改时,张某变卖了父母留给他的房子,用卖房款以我和他的工龄折扣后的优惠价格购买了他所承租的房子,房屋产权登记在他名下。当时该房的价格比市场价格便宜了22万多元。现在张某因喜新厌旧欲与我离婚,我没有异议。但在房产问题上两个人存在严重分歧。张某认为现有房产本是他承租的单位的房子,后来又是用他父母留给他个人的钱款购买的,理应属于他个人所有。我的意见是该房产中包含了我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我可以不要房子,但购买该房时低于市场价格的部分他必须分给我一半。请问我与张某谁的主张正确?(桂 芝)
【专家解答】
桂芝朋友:
你的主张是正确的。道理你已经说得很明白:虽然你与张某居住的房屋是张某婚前承租、婚后用其个人钱款购买的,而且房屋产权登记在了张某个人名下,但因为房屋的价格考虑了你的工龄等因素,把你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计算在了里边,所以你就有权享受其中的福利待遇,有权对因此福利待遇而打折扣的房价款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在你不主张房屋、张某主张房屋的情况下,你有权要求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然后对市场价与房屋购买价的差额 款进行分割。如果张某执意不肯的话,你可以通过诉讼维护你的权益,一般说来是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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