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0日,张学远和邵华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并且双方协议已履行完毕。嗣后,张学远发现,2002年8月1日,邵华与案外人上海强民房产公司签订上海市杨浦区X路2063号五层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邵华向案外人上海强民房产公司支付房屋转让款人民币3,516,501元。依据杨2002033721号权证,系争房屋于2002年11月登记于邵华名下。张学远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应依法分割。邵华辩称 系争房屋实际购房人和出资人均是长华学院,自己仅是名义购房人,而且自己和张学远从未就系争房屋支付过任何对价,系争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初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主要是考虑到其与境外公司合作办学的学院存在能否被批准成立及外籍人士在我国购房的政策限制,邵华还出示了相应出资的财务凭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邵华就是长华学院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基于长华学院和邵华之间具有这样的特殊关系,而长华学院的财务凭证仅仅能够反映出资金的来源和流向,并不能证明长华学院就是实际出资人,而且所谓的外国人不能在上海购买商品房的限制已经在2001年8月1日起取消,同时邵华与长华学院之间订立有书面的租赁合同,并且有支付租金的事实,因此法院据此认定邵华主张房屋系长华学院实际出资与常理有悖,该房产属于邵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进行分割。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这个情况也有例外,这就产生了实际出资人的概念。新的《物权法》中也对此有所规定,所谓实际出资人是指实际出资购买、使用、收益并处分该房屋,但是却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义下的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实际出资人通过法院主张权利,只要证据充分,可以将房屋重新确权到自己名下的。实际出资人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原因很多,但是都不能改变一个事实,那就是该房屋实际上仍然受实际出资人支配,而非房屋名义上的所有权人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