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分手协议有效吗?
钟涛律师按:在我们接待的离婚案件中,百分之七十以上的都是因为外遇导致离婚。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在当今的中国,物质诱惑不断,社会压力增加,男性因为年龄的增加,社会经验的丰富,面对年轻女孩的魅力越来越大,而总有那么些不肯努力的女孩,甚至女大学生们,眼睛总是盯着40岁左右,事业有成的男人,导致家庭的不稳定因素增加,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呢? ,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兑现吗
【案例研究】
2004年,王小姐和老公是在网上相识恋爱的,老公高大帅气,有5套房子,一辆汽车,为拴住对方的心,婚前他们经过协商,共同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双方不能互相背叛,约定如果一方背叛另一方有婚外情,要净身出户,全部财产都归另一方所有。
结婚5年后,
【案例2】
夫妻双方均系再婚,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双方的互敬互爱, 若一方 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后妻子以老公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老公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离婚的同时判令老公支付30万元人民币。老公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撤诉,一次性赔偿妻子30万元人民币。
有些女性,因为结婚时间长,夫妻感情平淡,老公只顾事业,属于制作浪漫来取悦妻子,满足不了妻子的罗曼蒂克情怀,于是,有些妻子就网上寻找感情寄托,导致出轨事件不断。
网络上有很多讨论夫妻忠诚协议的话题,而很多年轻的女性也乐于签订离婚忠诚协议书,保证婚后不能有外遇,否则要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等等,希望以此来保证爱情的稳定,至少可以得到足够的财产分配。
而网上也有不少人讨论此类协议的效力,甚至不少离婚律师都说不清楚此类忠诚协议的效力,更别提给当事人做解答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那么以下问题就是很多人们多关心的了:
1、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2、 当一方有外遇之后,可以否依据忠诚协议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呢?
【目前观点】
在现实中以及法律、法院界对此形成了3种观点:
1、 夫妻忠诚协议合法有效,可以要求另一方净身出户或者赔偿精神损失费;
2、 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无效,因为不能用民事协议限制婚姻自由权;
3、 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涉及姻自由权的部分无效,其他条款有效。
4、 夫妻忠诚协议也是属于民事协议的一种,是否有效必须看有没有法律依据,手否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第一种观点:夫妻忠诚协议合法有效,可以要求另一方净身出户或者赔偿精神损失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对此此类夫妻财产分配的情况,法律规定是离婚时,分割财产的 原则是协议优先,有财产协议的,先按照协议来分割夫妻财产,当没有财产协议的,由人民法院的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来来自由判定。
因此,如果夫妻有财产分配协议的,按照协议优先处理,而夫妻之间签订的感情忠诚协议,正是夫妻关于财产分配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双方意思表示,且夫妻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了协议,就应该共同履行。
“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其次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所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在离婚时可以按照离婚协议来处理。
第二种观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无效,因为不能用民事协议限制人身自由。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
因为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虽然在基本原则中写入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但在其他具体规定上保持了节制和谨慎。比如,它只规定两种违反此义务的情况可导致离婚损害赔偿,一是重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此之外,其它达不到同居程度的通奸行为,无过错方都不能获得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涉及姻自由权的部分无效,其他条款有效。
因为忠诚协议是当事人自由协商订立的,除掉限制身份关系自由部分的条款之外,其他条款,例如财产分配的条款是有效的,分手费,净身出户条款是无效的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观点】
虽然目前各级法院并不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类此的忠诚协议必将得到法律的认可。
虽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是依据忠诚协议,判决一方赔偿对方30万的赔偿费,但是此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内部指导意见,随后要求各级法院,在此后的案件中此类涉及人身的财产协议无效,法院仅仅作为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经过讨论,认为,《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明确: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法语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一直到今天,全国各地法院对待夫妻忠诚协议的态度不尽相同。北京、安徽、广东等地出现过支持的判决,上海、浙江等地法院则倾向于不予受理。司法实践中,现实中有些争议的处理往往是不能在法律条文上找到具体处理和裁判方式,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相关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后,方才具有普遍执行的效力。至于以后,此类忠诚协议如何处理,要看法律的发展以及公民法律的意识的增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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