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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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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买房产权婚后办理的,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时间:2010-12-22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案例:】

马先生与刘小姐2004年结婚。2003年时,马先生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二人共同偿还贷款。2007年,双方离婚,刘小姐问能否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前买的房屋,一方婚前付的房屋首付款(产权证婚前办下来的),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对于婚后的产权,另一方是否拥有?如果离婚后,对此贷款购买的房屋将如果分配?对婚后还贷部分增值财产该如何划分?

  【解答:】

首先,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以房产证上所记载的权利人为准,本案中,马先生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证,那么房屋的所有权自然归马先生一人所有。

  其次,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人向银行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如果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则可以认定为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最后,房屋价格升值应当认定为房屋的自然孳息,归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所以,房屋价格升值的收益应该归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马先生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房屋的升值部分也只是马先生的个人财产。对于本案中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可以在离婚时,由欠款的一方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当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双方约定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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