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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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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

时间:2010-1-22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离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

 2009年,高房价牵动着每个人的神经,有人因房子而结婚,也有人因房子而离婚。为减轻经济压力,由男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成为许多“80后”小夫妻买房的常态。然而,在离婚时如何处理房产,夫妻双方往往产生诸多争议,特别是如何分割房产增值部分,俨然成为一道难解的题。近日,苏州本地居民李芳(化名)来到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希望值班律师能对他们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提供建议。
    婚前:男方支付首付并办下房产证
    李芳和其丈夫王锐(化名)于2007年11月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五一”期间,双方家长见面商谈婚事,李芳父母提出先买房后结婚。王锐表示家里财力有限,提议先付三成购房款,剩余部分办理按揭贷款在婚后逐步偿还。最后,李芳父母同意了。6月中旬,王锐和父母支付了约20万元的首付,以66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在苏州城南某小区买下一面积约100平米的三居室新房,剩余70%房款由王锐办理了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王锐办房产证时只登记了自己的名字。7月末,王锐和李芳登记结婚,并在当年国庆节正式举行了婚礼。
    2009年春节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苏州房地产价格开始快速爬升。与此同时,李芳和王锐的婚姻却开始出现裂痕,源头来自一些家庭琐事,诸如看哪个电视频道,由谁做饭洗碗,甚至上网时谁先谁后,都可能引发矛盾继而大动干戈。小夫妻俩的怨气越积越深,裂痕也越来越大。双方父母多次出面劝说,也是无功而返。今年7月,李芳和王锐开始分居,到了12月份,眼见婚姻无法挽回,两人决定协议离婚。
    离婚:女方要分一半房产增值收益
    由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协商的内容主要就是如何分割财产。对于诸如金银首饰、家用电器等物品,双方都没有什么争议。双方争论的焦点来自于对房产的分割。李芳同意房产归王锐所有,但提出婚后自己的工资大部分都贴补了家用,夫妻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约4万元,应该将还贷额的一半返还给自己。另外,自登记结婚以来,房价大涨了三分之一多,现在房屋市场价已近90万,上涨了24万,因此要求分割升值部分的一半,即12万元。
    对于这两个要求,王锐断然拒绝。他认为首付20万是由自己和父母付的,每月的贷款都是由自己的工资和公积金来还,在贴补家用方面自己拿出来的也并不比李芳少。而且房产证上只有他的名字,房子是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增值部分理应也属于自己。现在,李芳提出来要分一杯羹,实在是无理取闹。
    律师:女方可享部分房产增值收益
    听了李芳的诉说后,值班律师表示,他们夫妻争议的两个问题要分开来看。对于婚后还贷部分,虽然王锐提出贷款都是由他的工资和公积金来还的,但是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婚后取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即王锐的收入本身在婚后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锐个人还贷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还贷,李芳要求王锐补偿一半还款额是合理的。
    对于房产增值部分,律师指出,由于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造成该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同。因此,只能提出个人建议供李芳参考。
    整个房产增值部分要划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两个部分。婚姻法第十八条归定,夫妻双方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也指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在婚姻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购置房屋的房款部分属于个人婚前财产,这部分房款应享受的房产增值收益也应归个人所有。两人结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收益的房产增值数额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芳和王锐可以先计算出夫妻共同还贷额占房屋已支出总额(即首付+买房税费+还贷)的比例,再乘以房价升值数额,从而计算出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升值数额,李芳可分得此数额的一半。
    律师提醒李芳,她和王锐可以参照以上分割建议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离婚,最终的分割方案还是由法官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房产还贷情况、夫妻双方对财产贡献大小,并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酌情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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