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我和原告是再婚,再婚前各自有一套房。1994年房改时,原告交了部分房款准备买下他的那套房的产权,我则没有。同年,我和原告结了婚。婚后1年即1995年,单位再次分房,新房分在原告名下,并规定分新房交旧房,原告就将我和他婚前各自的那套房交回了单位,单位也将他94年房改时交的那部分房款做退房退款处理,后单位将此退房款转为购买现住房房的部分房款,其剩余的房款则由我们夫妻共有财产付清。2009年此房作为房改房办理了房产证,登记名字为原告。
现在原告提出,该房是单位分给他的,房产证的名字也是他的,这套房应该归他,与我无关。我则主张该房屋的产权我应有二分之一。
我的理由是,这套房是在我们婚后取得的,且交出了各自的旧房,房款大部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房产证也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原告94年交的那部分房款,单位已转为现在这套房的房款,这部分钱只能算作是债权债务,我付给原告一半。
请您指点我如何在庭上诉辩。谢谢。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1、此套房屋属于你们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配
2、因为买下产权房在结婚后。
.- 上一篇:离婚存款的分割-上海离婚律师
- 下一篇: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