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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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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出资比例不构成约定

时间:2010-12-17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案例】

男女双方结婚后开设一个公司,其中男方出资70%,女方出资30%,后感情不合要离婚后,关于此公司财产分配产生争议。

 

男女双方没有对于夫妻财产的明确约定,双方争议的财产应当按照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18条是关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的规定。法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本案中,当事人所争议的财产显然不是法定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7条是关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规定。按照该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男女双方是以婚后各自做生意赚的钱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出资成立的公司。两人投入的资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两人争议的财产即公司的股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特殊情形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平等分割。男女双方争议的双方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一般应当两人各占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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