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女士的丈夫为岳父买了几份人身保险,受益人为他与卢女士的儿子。此外,他还为妻子买了一份保险。两人离婚时,双方未对保险进行分割约定。儿子跟卢女士一起生活。卢女士的父亲前不久去世了,她与前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领取保险金的申请。离婚前,卢女士丈夫还为她买过一份保险,但离婚后,丈夫偷偷去退保了,两人又就退保金及红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产生分歧。日前,卢女士拨打本报维权热线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离婚协议未涉及保险金
卢女士告诉记者,她家是开模具厂的,她前夫可以算是她父亲的徒弟。前夫戴先生大学专业学得不好,毕业后工作不好找,就跟着她父亲学习做模具工。
戴先生还算是个重情义的人,在江都又没什么亲戚,父亲对他很照顾。为了报答师傅,他常常到卢女士家帮忙干活。时间长了,他们也渐渐产生了感情。
2000年,卢女士和戴先生结了婚,第二年就生下了一个儿子,一家人其乐融融。2002年初,因为卢女士父亲的身体一直不太好,便为她父亲购买了20份1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受益人是他们的儿子,保险费用每月从戴先生的工资中扣除。
好景不长,最近几年,卢女士和戴先生为了事业发展的事情经常吵架,卢女士希望扩大经营,而戴先生比较保守,只想做好现在的公司。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家庭矛盾。即使父亲坚决反对他们分手,他们最终还是在2009年协议离婚。
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由卢女士抚养,房产平均分配,但未提及保险问题。离婚后,戴先生仍然继续交纳保险费。
老人去世后,因退保金和红利再起争纷
今年10月,卢女士的父亲不幸病故,还没等老人火化,戴先生就迫不及待地前往保险公司,希望申领卢女士父亲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指定受益人是我儿子,儿子目前由我抚养。前夫与我离婚后,已经和我父亲没有任何关系,这笔保险金应由我作为监护人领取。”卢女士告诉记者,为此,她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领取保险金的申请。
“在保险公司,我还得知,离婚之前,我前夫曾作为投保人,给我买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并陆续缴纳了上万元保险费。但我们离婚后不久,前夫便到保险公司退保,得到六千多元的退保金和红利。”卢女士气愤地说,这件事她一直不知道,她认为既然她是被保险人,应该有权利分割退保金和红利。
而戴先生对此解释说,两份保险都是他自己出钱购买的,为前岳父购买的那份保险,指定受益人是他的儿子,儿子尚未成年,他当然有权利代儿子领取保险金。而给卢女士购买的保险,因两人已经离婚,他没有义务再替她交纳保费,因此才去办理了退保手续。退保金和红利都是他的钱,和卢女士无关。
“我觉得他的说法根本没有道理,两份保险虽然是用他的工资购买,但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他的工资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卢女士提出了疑问,表示,她很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前夫为她父亲购买的保险,到底谁有权利领取保险金?而前夫为她购买的“生死两全保险”的退保金和红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今两人已经离婚,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只有儿子才有权领取保险金
记者咨询了有关专家。专家表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卢女士前夫在为卢女士父亲投保时与她父亲的关系,属于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即他对卢女士父亲是有保险利益的。因此,前夫为她父亲买的这份保险合同是有效的。虽然她们后来离了婚,他与卢女士父亲不再有赡养关系,但前夫一直按时交纳保费,卢女士父亲也没有作出拒绝的表示,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在他们离婚后继续有效。
卢女士父亲去世之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因他们的儿子当初被指定为这笔保险金的受益人,因此,只有他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由于儿子目前尚未成年,根据法律规定,这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保管。
卢女士和前夫作为孩子的父母,都是儿子的合法监护人,建议可将这笔保险金存入银行,一方保管,另一方监督,直到儿子成年,再交给其自行处理。
对于戴先生为卢女士购买的“两全保险”的退保金和红利,该保险是在她们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当认定保单的现金价值与红利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该财产性质并不会因为她们离婚而发生改变。由于她们的离婚协议中并未涉及到这部分财产,所以不能认为卢女士有放弃该财产的意思表示,因此,这笔款项还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虽然她们已经离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从卢女士了解到这一情况之日起两年内,依然有权利提出分割要求,获得一半退保金和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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