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结婚证,应该申请解除同居关系还是提出离婚
【案例分析】
1989年,刚参加工作的a(男,23岁)与待业青年b(女,21岁)相识,不久两人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1991年8月,二人生育一子。之后二人矛盾不断激化。1991年10月,二人再次发生口角,b一气之下离开了家。自此杳无音讯,a多次寻找,但是毫无结果。十二年后,终于在2003年,a通过网络查询到b现在北京市某地,且早已和别人正式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并育有一儿一女。面对如此打击,a于2003年5月,将失踪十二年的“妻子”告到了b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要求与b离婚,并且要求b支付儿子抚养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判决,认为a与b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双方至今已经十余年未再共同生活,感情却已破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其离婚。鉴于儿子一直随父亲生活,现已满十二岁,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维护子女权益,法院判决儿子由父亲a抚养,b每月应给付子女抚养费150元至其成年之日。由于双方在同居其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的债权债务,法院遂依法判决两人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一个分界点,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其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结婚登记;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的,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即按同居关系处理。简言之,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生活,即使具备法定结婚要件而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仍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不再承认事实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