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但还是未对婚外情、第三者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情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获得损害赔偿。但由于存在婚外情的一方大多采取隐秘的方式,取证困难,导致大多数因婚外情而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那么,无过错方应当搜集哪些证据呢?一般来说,应当注意搜集以下关键证据:
一是"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照片、录音录像等,但这里要提醒各位当事人,此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婚外情证据收集方法
虽然我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区分证据和提取证据的必要,但是二者在调查措施方法上又是很难截然分开的。换言之,各种证据调查措施或方法往往同时具有发现证据和收集证据的功能。因此,我们将其统称为收集证据的措施和方法。其常用者如下:
(一)询问
询问是各类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无论经济纠纷还是行政诉讼案件,收集证据的其他措施和方法都可以不用,惟独询问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有人称询问是收集证据的“常规武器”,也有人称询问是调查人员的“基本功”。询问的对象一般为案件中的证人和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除外)。
(二)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是刑事案件中必不可少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其对象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三)辨认
辨认是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人员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当事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
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的主体仅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勘验也是很多案件中都可以采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五)检查
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查的专门活动。检查是主要在与人体状况有关的案件中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如人身伤害案件和造成人体损伤的责任事故案件等。检查的对象一般为人的身体,所以,又称为人身检查。
(六)搜查
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是主要在刑事案件中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
(七)实验
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实验多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所以又称为侦查实验。但是,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实验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八)鉴定
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对有关问题进行检测,并做出鉴定结论的活动。鉴定也是很多案件中都可以采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鉴定的对象多种多样,既可以是物证,也可以是书证;既可以是活人,也可以是尸体。
(九)异地取证
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说明原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段。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上述措施和方法不仅可用来收集证据,还可用来查明案件事实和审查、判断证据。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们也可以说是证据调查的措施和方法。不同的主体,收集证据的方法也是不同的。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收集证据的方法主要是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被害人、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则主要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和音像证据、进行勘验和鉴定等。律师在诉讼中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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