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起诉法院离婚>同居关系,无效婚姻,非法婚姻能否去法院要求进行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判决? - 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

同居关系,无效婚姻,非法婚姻能否去法院要求进行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判决? - 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时间:2010-11-29来源: 作者: 点击:

同居关系,无效婚姻,非法婚姻能否去法院要求进行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判决?

时间:2010-11-6来源: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案情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朱某2003年6月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同
年12月28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4年上半年双方急于登记
结婚,因原告王某当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无法领取结婚证,原告王某便
假借其姐的姓名及户口簿,用本人的照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了
结婚证。2005年3月生育一男孩。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
双方感情最终破裂。
  诉
  原告诉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及
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王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无权提起离婚之诉,应裁定
不予受理。同时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视具体情形从事实婚姻或是认定同居关系
两方面考虑。此案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实施之后以他人名义办理了婚姻登记,原告王某与被告实际上是未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按同居关系对待。现在一方要求
“离婚”,视为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同时原告请求抚养孩子及分
剖共同财产,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应当受
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未登记结婚,一方请求“离婚”并分配孩
子抚养权及共同财产的,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自1994年2月1日《婚
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按
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也就是指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实施后,男女双方不管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要未经结婚登记即
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因其违背婚姻的登记生效要件,而一律按同居关系
进行处理。对无效婚姻的认定关键是确定其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是否符合
结婚的实质要件,如果符合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有婚姻法第十条
规定的情形就是无效的婚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结婚时未用自己的身
份证,实际上双方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按同居
关系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
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现在一方要求
“离婚”,且当事人请求依法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依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
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并且应在判决解
除同居关系的同时一并觖决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具体分割
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
度,妥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
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及时判决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