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公积金怎么分 法院认为属共同财产夫妻应平分
李某和于某2004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在调解离婚时,双方并没有对两人的公积金问题进行协商。然而,离婚后李某才得知,2003年6月份前夫于某已通过向银行提交天津市公积金支取通知书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7700元公积金和前夫本人的公积金5400元全部取走。银行的公积金支款凭证上都签着于某的名字。李某认为前夫擅自支取自己的公积金,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前夫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前夫于某返还自己的公积金。
法庭上,被告于某不同意前妻的诉讼请求,他认为,两人的公积金是在离婚前、原告知情的情况下由两人共同支取的,取出后已经用于共同生活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积金作为原被告的劳动收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为原被告均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对公积金13100元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也没有明确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因此应按共同共有原则各半享有,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名下公积金7700元的主张不能全部支持,被告应返还原告两人公积金总和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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