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离婚财产分割>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割 >

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割

时间:2010-11-29来源:网络 作者: 兵者点击:

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割

      甲乙为夫妻,生有一孩丙,今年19岁。乙在工地施工时意外死亡,甲、丙和工地施工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施工方一次性赔偿15万元。后甲、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异议,但对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有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应作为遗产对待,由乙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得。
      第二种意见认为: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2004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时,死亡赔偿金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说明最高法院摒弃“抚养丧失说”,采用“继承丧失说”。“继承丧失说”只是确定赔偿义务人赔偿范围、项目及性质,并不是解决赔偿权利人之间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等问题,而且死亡赔偿金非受害人生前所有,性质上不同于遗产。“继承丧失说”是指在计算死亡赔偿的各种损失时,应该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的收入作为计算的依据。这是因为,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假设未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的赔偿。而受害人假设未死亡,受害人的收入显然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死亡赔偿金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上一条:生父拒做亲子鉴定非婚生子遭败诉

下一条:离婚了,公积金怎么分 法院认为属共同财产夫妻应平分

http://www.yaoup.com
. TAG: 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割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