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男女双方共同出资,离婚房子一人分一半-上海离婚律师
【案例分析】
男方王某和女方曹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两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三年生了一个女儿。两人后因生活习惯、经济等一系列问题产生矛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某同意离婚,并同意曹某抚养孩子。分割财产时,王某和曹某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二人所住的房子是他婚前购买的,婚后曹某一直没工作,都由他一个人赚钱养家,并且他失业后,用工龄买断款还清了住房贷款,房子应属于他个人财产。曹某称,婚前购房时,房子总价款为175185元,首付房款115185元中6万元是她出的,而且王某还打了收到条。经过评估,王某名下的该处房屋在今年8月2日的总价值为77万元。
法院认为,曹某主张房屋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王某所称的曹某提交的6万元购房款收到条并非当时所写,是事后补写,并不影响曹某出资购房的事实,王某称该6万元系借款与事实不符。法院认为,房屋应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从双方的出资比例分析,并根据该房屋的产权现状,诉争房屋判归王某所有,王某根据该房屋评估价值的50%补偿给曹某。
【争议焦点】
1、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女方首付款一半的钱到底是算借款,还是共同购房款?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1、本案房屋是婚前男方个人签订买卖合同,出资是一人一半,该房屋到底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如果婚前签订买卖合同,产权证在结婚之后办出来,那么也是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本案房屋法官结合生活常识,婚前共同出资,结婚后共同居住来推断此房屋首付款并不是借款,而是双方有共同买房的意思,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2、退一步讲,即使他们没有结婚,仅仅是出资购买房屋,然后同居,分手,那么,同居之后分手,此房屋也是作为共同财产,属于按份共同所有,分割时按照出资比例原则分割,也是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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