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离婚前将房屋偷偷卖给父母,买卖合同无效-上海离婚律师
【案例分析】
苏先生与阿珍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孕育了一子。1999年,夫妻一起购买了佛山市禅城区平远横街的一套商品房。苏先生与阿珍商量后,把房屋产权所有者登记为妻子阿珍。两人都没料到,在短短的四年内,双方的婚姻就出现了很多问题,苏先生一气之下还曾搬出了该房屋,心灰意冷的阿珍于是起了离婚的念头。2003年7月,阿珍在苏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的共同财产佛山市禅城区平远横街某房过户给其母亲,并把房屋内的财物转让到其母亲名下。一切“准备工作”完成后,阿珍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后来判决不准予两人离婚。但是,苏先生在诉讼过程中,得知了房屋产权和房屋内的财物竟然已经转移到岳母名下了,这让苏先生很气愤。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虽然夫妻双方对夫妻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若因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但是该房屋是夫妻的重要财产,而非日常生活所需,对于重要财产的决定,需经双方的同意。本案中妻子阿珍与其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该房屋的产权属夫妻双方共有,两被告应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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