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继承遗嘱房产>归国华侨病逝,遗产如何继承? >

归国华侨病逝,遗产如何继承?

时间:2010-1-10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归国华侨病逝,遗产如何继承?

老李的父亲是新加坡归侨,前天回国定居。李父早年在新加坡购买了某集团股票数千股,目前价值300多万元。前不久,他因病逝世,这些股票被老李获得。在国外期间,李父收养了3个子女,现在他们要来和老李分割遗产,但老李认为只有自己是亲生子女,养子女没有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遗产或继承在境内外国人的遗产,采用分割制原则:即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又进一步加以规定:遗产的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李父早年在新加坡购买的股票是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属于动产。而他是在国内逝世的,当时已在国内定居一段时间,因此本案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他们的继承权是平等的。发生继承时,他们不再分先后顺序,而是同时继承。由此看来,我国法律是保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他们的权利与婚生子女的权利是相等的。
    因此,本案中李父的国外遗产依法应由老李和3个养子女共同继承,老李要求独立继承是无理的。

 

. TAG: 归国华侨 遗产 病逝 继承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