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国华侨病逝,遗产如何继承?
老李的父亲是新加坡归侨,前天回国定居。李父早年在新加坡购买了某集团股票数千股,目前价值300多万元。前不久,他因病逝世,这些股票被老李获得。在国外期间,李父收养了3个子女,现在他们要来和老李分割遗产,但老李认为只有自己是亲生子女,养子女没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遗产或继承在境内外国人的遗产,采用分割制原则:即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又进一步加以规定:遗产的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李父早年在新加坡购买的股票是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属于动产。而他是在国内逝世的,当时已在国内定居一段时间,因此本案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他们的继承权是平等的。发生继承时,他们不再分先后顺序,而是同时继承。由此看来,我国法律是保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他们的权利与婚生子女的权利是相等的。
因此,本案中李父的国外遗产依法应由老李和3个养子女共同继承,老李要求独立继承是无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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