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法院判丰田车辆属张某和周某夫妻共同财富。张某认为该车无法恢复原状,因此不分割该车,经核算该车折价 13 万多元。法院判令周某一次性赔偿张某经济损失 66667 元 , 赵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离婚一年多后,张某终于又争回了半辆车。
婚诉讼中,女方发现有一辆轿车未做分割,另案起诉 离婚一年后追回半辆车
为了离婚两夫妻打起了官司,向二审法院上诉时,妻子张某却发现丈夫周某还有一部丰田轿车没有作为共同财富分割,二审法院判两人离婚后不到两个月,周某就将这部轿车过户给了赵某,张某于是将前夫周某和赵某一并告上法庭。
近日,罗湖区法院判令该车属张某和周某共有财产,周某应向张某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 66667 元,赵某负连带责任。
离婚后前夫卖了一部车
张某与周某 1996 年登记结婚。 2003 年 6 月 4 日,张某向罗湖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后张某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4 年 5 月,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判令二人离婚。而张某在一审判决后,发现周某私自藏匿了一部轿车没有依法分割,二审时即提出要求分割。市中级法院在调查后认为,由于一审时未提出对该项财富进行分割,该项财富的分割应由张某另行起诉。
张某准备以该车再次起诉时,却意外地发现: 2004 年 7 月,前夫周某已将该车过户给了赵某。张某认为,周某和赵某转移共同财富的行为是明知的恶意的已经共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富所有权。非法转让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共同财富所有权,系无效行为,但由于非法转移行为已经发生,即便返还该车亦无法恢复原状,张某向法院提出确认该丰田轿车属于自己与前夫的共同财富,并要求周某赔偿经济损失 15 万元。
前夫称车辆非己所有
但张某的前夫周某却在庭上称,丰田车并不是自己的而且张某非常清楚, 1997 年一位朋友阿明借用了自己的身份证,以自己的名义所购买的车。而且多年自己历来没有使用这部车,轿车不是能收藏起来的而且自己与赵某根本不相识,不可能自己买车不用,给一个与自己无关系的人使用。
另一原告赵某则自称是 1998 年以 35 万元从阿明手中购买了丰田轿车,分两期支付给阿明,购车后自己曾要求过户,但阿明说该车是刚刚过户给周某的半年内不得过户。半年期满后,自己一直忽略了过户的事,自己之所以在 2004 年 7 月过户完全是一种自我维护的行为。
法院:轿车属共有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富,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富,有平等的处置权。丰田轿车于 1998 年 5 月以周某的名义购买,而张某和周某并未约定夫妻财富各自所有,故两人婚后财富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该车应属两人的共同财富。而赵某曾在张某与周某的离婚案中接受过询问,因此赵某应当知道张某与周某离婚后未对该车的权属进行处置或尚存在争议,但他却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轿车擅自转让,因此主观上有共同过错,该过错行为造成了张某的财富损失,侵犯了共同财富权,属共同侵权行为,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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