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给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孩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律师按: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通常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
【客户咨询】
1、 我和老公1998年结婚,2000年有了一个儿子,2002年我们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证登记在孩子一个人名下,现在夫妻感情不和,有可能要离婚,情况这个房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1、 这个房屋应该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孩子都有份额。
2、 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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