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娃娃股东”现象是避规遗产税的有效方法吗?
案例:
2007年10月,备受瞩目的中国资产规模最大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银行上市,而在其股东名册中上千名“娃娃”股东悄然在列。据悉,这些股东在北京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时均未成年,最小的甚至只有1岁。
据北京商业银行解释,1984年出生的吴振鹏是在北京银行2004年第四次员工认购的时候买下股份的,以当时1.9元/股的价格计算,当时这位年仅20岁的股东花了950万元购买500万原始股。以 10月8日北京银行22.41元收盘价计算,3年间这位少年股东赚得超1亿元。排名第十三、今年10岁的郑宇轩股东目前身家为2913万元。
虽然北京银行称,截至2007年IPO前,该行的未成年自然人股东仅84名。但据2007年10月9日《上海证券报》的“北京银行现上千名娃娃股东”称,北京银行股东名单中出现了上千名“娃娃”股东,这些股东在北京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时均未成年,最小的甚至只有1岁。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媒体普遍的观点是为了规避遗产税。
在“娃娃股东”风波之后,在浙江温州、宁波一带,又出现了大批“娃娃房东”。那么,这些都是规避遗产税的有效做法吗?
关键词:“娃娃股东” “娃娃房东” 合理避税 避税方法
“娃娃股东”、“娃娃房东”现象的背后,是心用良苦的父母。与离婚协议中约定配偶一方股权赠与子女不同,上述案例中的“娃娃股东”、“娃娃房东”隐藏着身为父母对将来征收遗产税的担心,以上这些做法,无不隐喻避税的目的。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所有制、不同税种的税收制度差异,甚至税制要素的差异、漏洞、特例、缺陷等,通过对自身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精心安排,以期达到纳税义务最小化的经济行为。
虽然我国内地目前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是,在美国、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目前都有遗产税种。我国法律界的泰斗江平先生,曾以香港富人委托律师制订规避遗产税方案的例子,来说明规避税收的普遍程度。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之路经历了曲折的过程,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2004年国务院曾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成立课题组,但终未能果。
在身故前合理避税与不做任何安排在纳税结果上有天壤之别。以2003年去世的前台湾英业达副董事长温世仁为例,其身后留下百亿台币遗产,因未采取任何避税措施,温的家人报缴了40亿台币的遗产税;而台湾首富、霖园集团创始人蔡万霖,本该缴纳750亿台币的税,但因巧妙安排、合理避税,最后只缴了不过1亿台币的税。
在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常见的避税方法有:
1、
以蔡万霖为例,为规避台湾地区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他安排专业的团队为其高达45亿美元的个人资产进行避税理财,通过设立层层投资公司、母、子公司的交易来转移和缩小自己的资产规模以合理避税。
2、
比如,投资海外基金、境外股票,或者通过海外信托把钱汇到海外账户。或者把资金转入诸如英属维尔京、美国开曼群岛等,成立境外公司再向国内投资。
3、
很多国家规定了开征遗产税的起征点,比如10万欧元。通过多次小数额的赠与来达到转移到下辈资产而不用交税的目的。
4、利用信托避税是国外常见的方法。
通过信托法将财产转移到不征遗产税的国家的信托公司的名下,通过该信托公司进行遗产转移。
主要方法主要有步:
第一步,选择不征遗产税的国家,深入分析研究该国与信托法、税收法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律环境;
第二步,选择该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者自己在该国设立信托公司,或者寻找其他合适的转移资产的中介信托公司;
第三步,以一定的方式改变拟定继承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将其转为不征遗产税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居民纳税人;
第四步,按财产的分类与受托的信托公司签署一系列委托投资或委托管理的的法律文件,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印花税以及资本利得税等;
第五步,按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委托信托公司作为他身后遗产的转交人。
5、利用保险避税。
保险合同一经依法生效,保险费的所有权即转归保险公司所有,法院不能以强制执行的行为将投保人交给保险人的保险费用以清偿投保人之债务,利用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金来达到避税的方法,也是有效的方法之一。在我国曾经起草的《遗产税征收暂行条例(草案)》中,也有人寿保险金免税的规定。
因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娃娃股东”、“娃娃房东”确实也属于合法的理财方法。虽然目前我国没有开征遗产税,这些做法出于防止遗产税开征时临时抱佛脚、仓促应对,还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
法律链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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