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婚后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
一方婚前购买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也应为其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对婚后增值部分进行分割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增值部分也是依附于婚前所购房屋产生的,由此引起的价值增值及亏损也应当归属于该房屋产权人。 .
TAG: 婚前购买,婚后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 - 上海离婚律师-上海离婚律师咨询-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上海婚姻律师
|
|
|
|
|||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