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抚养费
2005年6月已有家室的陈老板与深圳某公司的文员小丽发生了婚
外情,随着时间的推移,小丽怀孕了。陈老板得知后忐忑不安并要求小
丽尽快去医院做人流手术,小丽表面上同意,心里面却坚持要将小孩生
下来,因为小丽认为,只有将孩子生下来,才能控制住陈老板,从而使自
己一辈子衣食无忧。于是小丽借故请假去医院检查而直接去了机场,
坐飞机回了自己的湖北老家。此后,在老家产下一名女婴。一年后,母
女俩回到深圳找陈老板,要陈老板安排住处和支付女儿的抚养费。陈
老板认为,当初我叫你把小孩做掉,你非得要生下来,一切后果应由小
丽自己承担,故拒绝见面与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小丽于2006年11
月以女儿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案的民事诉讼,要求陈老
板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108万元。陈老板收到起诉状副本
后,在答辩举证期间向法院提出对女儿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并否认该
女儿为其所生。后当事双方均同意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法院随
后指定深圳某鉴定中心进行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该女孩系陈老板所
生。该案最终由法院调解结案,小丽终于争取到了女儿的108万元抚
养费。
本案是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案例。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
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母,应
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小丽
的女儿享有婚生子女的全部权利,故其有权向生父追索抚养费,其生父
陈老板亦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小丽女儿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与
给付期限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
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
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本案的抚养费是根据陈老板当年的总收入按每年60,000元至18周岁
为止共计108万元且一次性支付的。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
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
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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