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给子女改名须经协商
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那么,离婚后的父或母一方到底能不能自行给孩子改名字呢?
一般人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儿子随自己的姓有何不可?况且《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作为孩子的母亲,她在孩子尚未成年的情况下给孩子改名字,并不违法,更谈不上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虽然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或母姓,但是法律没有规定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名随意更改。最高人民法院对子女姓名更改曾作出了司法解释: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的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其恢复子女的原姓氏。因此,子女姓名的确定要以父母协商一致为基础;在子女未成年时,未经对方同意,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给子女改名字的做法都是与社会风俗相悖的。
擅自改名侵犯了监护权和亲权
事实上,给子女起名字的依据并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的姓名权,而是依据父母与子女因血缘关系而确立的亲权。因此,有关子女更名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亲权的原则。我国实行的是父母平等的共同亲权,亲权的行使就应当由父母的共同意志来决定。子女出生时所起的名字,无论是否经过户籍登记,都应视为父母的共同意思表示,这一权利即使是在夫妻离婚后仍有约束力,违背这一原则就是侵权。
同时,夫妻离婚后,他们之间不再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婚生子女与没有取得直接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多为父亲)仍存在血缘关系,在法律上仍有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非直接抚养方仍是未成年婚生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同时也有决定子女姓名的权利。所以,处理子女姓名变更的问题,与监护人是否尽抚养义务无关、与子女跟谁一起生活无关,两个监护人有同等的权利,在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给孩子改名,就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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