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已登记离婚,过错方仍应赔偿
林某(女)和王某(男)于1995年结婚。从2005年10月开始,王某
经常因生活琐事与林某争执不下。2006年1月初,王某提出离婚,林某
看其态度非常坚定,再纠缠下去也毫无意义,就同意了王某的离婚要
求。经协商,林某和王某于2006年1月底到民政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
续。两个月后,王某即与小他十多岁的刘某结婚。2006年4月初,林某
偶然得知王某从2005年7月就开始和刘某非法同居,此时林某才明白
王某要求与其离婚的真正原因。因此,林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某
承担由于其自身过失而导致其夫妻离婚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
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
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
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
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
支持。根据这些规定结合以上所述,林某与王某离婚时,并不知王某已
与刘某非法同居,所以不存在“放弃请求赔偿”的情况。林某与王某到
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到现在也只不过几个月的时间,尚在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的期间之内。综上所述,如果林某有证据
能够证明王某与林某离婚是因王某与刘某非法同居所致,那么虽然王
某与林某已经离婚数月,林某现在仍然可以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某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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