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与婚内强奸
不久以前,上海某法院判决了一起婚内强奸案。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时,男方用暴力强奸了女方,法院认定男方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这一判决无疑是令人鼓舞的反对家庭暴力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我认为,这还远远不够。本强奸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进入离婚诉讼阶段,法官们才认为构成强奸罪。对于那些在正常婚姻关系中的强奸行为如何认定呢?这一直是一个争论颇多的话题。个人的观点很明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正常婚姻关系中的强奸行为当然构成强奸罪,只是法院在认定时应更慎重罢了有人主张,认定婚内强奸罪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被槟谇考樽镉 κ 粲谧运甙讣 ? 不告不理; 2? 弊运呷烁涸鹁僦ぃ ? 证据缺乏则不予认定; 3? 北匦氪锏揭欢ǔ潭龋 ? 造成一定后果。因为双方终究存在夫妻关系,妻子有时可能会因为身体不舒服、心情不舒畅等原因不愿过性生活,丈夫却冲动难奈。妻子虽然心里不情愿,但也主动地接受了这种情况就不能轻易认定构成婚内强奸罪,否则就太过分、太不人道了认为这种观点颇有道理。
反对家庭暴力 ” 已经提了不少年,专家们普遍呼吁:女性经常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全社会都应重视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然而,井冈山婚姻法年会上,法学专家们专家建议稿 ” 中却提出了配偶权 ” 有的学者指出:配偶权 ” 夫妻双方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基于男女间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产生,体现着婚姻的内在要求和男女互为配偶维护正常夫妻关系的身份利益。包括同居权、住所决定权、性交排他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相互扶助权等。配偶权 ” 提法在社会各界引起极大争论,有些社会学家认为在法律中规定 “ 配偶权 ” 十分荒诞的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而有些法学家认为社会学家不懂法律,隔行如隔山,故对社会学家的言论似乎不屑一顾。笔者认为,婚姻家庭法不只仅涉及法律问题,同社会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等密切相关,修改婚姻法时应注意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其实,配偶权 ” 提法之所以引起争论,焦点就在性权利上。观点不一样是正常的只有一个声音才是可怕的每种观点都有它可取性,因为是从不同的角度考虑问题。妇联系统恐怕更多考虑的广大妇女的权益,社会学家是从研究社会问题的角度动身的而法院系统则更偏重于考虑法律的可操作性。法律是一种平衡的结果,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要求,违反了法律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个人认为,法律中写进 “ 配偶权 ” 实在没有什么好处,对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也非常不利。法律到底要保护什么?配偶权 ” 外延和内涵究竟是什么?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规定 “ 配偶权 ” 利弊如何?不知法学专家们否仔细考虑过这些问题?报纸上看到过这样的观点:没有专家的民族是愚昧的民族,但一个民族如果只能听到专家的声音,那同样是极其倒霉的纳粹有纳粹的理论家,文革有文革的吹鼓手,都是以专家的面目呈现的理论也曾经多么令人迷醉啊 ” 此我并无攻击之意,只是觉得对于一部涉及每个公民利益的法律,每个人都有权利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不仅仅是让专家发出理性的冷冰冰的声音。现实生活中男女结婚的动机形形色色,有的人为了一套房子而结婚,有的人为了有张临时饭票而结婚,有的人出于无奈而结婚,有的人被逼成婚,更有人因为顺从父母的意愿而结婚。贫困山区,转亲、换亲、代替婚姻并不少见。如果我法律中写进配偶权的规定,结婚证在某种水平上无异于卖身契,意味着一个人某一器官的专有使用权只属于其配偶,同时也意味着配偶的感情或肉体是自己的私有财富。但我中国法律所确认的婚姻关系不是奴隶主与奴隶的人身从属关系,男女结婚后依然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著名作家梁晓声说得好:觉得一张婚书不可以构成对一个吻、一个拥抱和性的垄断关系 ” 如果配偶权被立法肯定下来,很多人可以拿配偶权为自己的粗暴行为作挡箭牌,那些被逼成婚、与丈夫没有感情的女性恐怕只能默默垂泪了其结果更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制止家庭暴力的路途也将更加遥远。日本著名作家渡边淳一在男人这东西》一书中说:二十几岁时便要缔结诸如 ‘ 从今后直到去世不与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 ’ 或 ‘ 终身不与其他男性性交 ’ 契约,换个角度一想,确让人害怕,也许可以说它极为苛刻的一旦有人破坏了这种契约,就会以不伦的名义被狠狠地敲诈一笔。其后果是一要离婚,二要掏出数量可观的赔偿费。由此看来,一夫一妻制是现代社会随意杜撰出来的相当无理的制度。统观动物界,除了鹤等一局部动物属例外之外,雄性与雌性终身相伴者极为少见。人类虽然是高级动物,但也具有动物的天性。现代社会,人们用理性控制天性,用法律等约束动物天性,勉强支撑着伦理大纲,难道这样果真能使人类幸福吗?实际上人类变得越来越郁闷、焦虑,日渐失去作为生物的光彩。此无意抨击一夫一妻制,也不敢有如此前卫的想法,但我一向主张在涉及感情的问题上尽量宽容些、理解些。伟大导师恩格斯早就说过:一夫一妻制从它发生的那天起就是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为什么不敢正视这个问题呢?希望那种以某一特定的道德规范限制一切、强迫人们顺从同一价值观的令人窒息的状态赶快结束。对有着丰富多彩个体差别的庞大人群规定出一条轨迹,这本身就是严酷的没有权利用一种模式而牺牲千差万别的个体。
从 “ 配偶权 ” 联想到婚内强奸 ” 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法律上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有些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无婚姻关系的女性,而我国显然不是这样规定的令人奇怪的很多法律专家及很多法官都认为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其理由不外乎有以下几点: 1? 彼 ? 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许诺; 2? 比绻 ? 婚内强奸构成犯罪,就会破坏婚姻的稳定; 3? 背腥匣槟谇考槭欠缸铮 ? 就可能使妻子随时以此来要挟丈夫、诬告丈夫,另外婚内强奸取证也比较困难。笔者认为,这些理由是经不起推敲的当一个妻子站进去指控自己的丈夫强奸她时,这个婚姻还有稳定性可言吗?另外,法律上任何一个罪名的设立都有可能被人用来诬告和陷害,但这并不能成为法律上取消某个罪名的理由。至于取证难易是司法实践中的技术问题,更不能作为婚内强奸不构成犯罪的借口。有人说:如果丈夫强奸妻子构成犯罪的话,中国岂不要出现千千万万个强奸犯?那不乱套了吗?看法是大可不必这样担心。从审判实践中看,妻子控告丈夫强奸的案例并不多见,法院在认定证据方面也是非常严格的夫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关系,审查有关证据方面肯定会更谨慎、更扎实,不会随便冤枉一个无辜丈夫的这里面关键是一个观念问题。如果一个社会中,丈夫无权强奸妻子,否则会进监狱的观念深入人心的话,哪个丈夫会随便以身试法呢?有人对我说,学了高等数学却不懂 1 + 1=2 这个简单道理了找老婆干什么?不就是为了上床睡觉方便吗?对此不以为然。男女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只是标明他相互许诺负有配偶在法律上的义务,并不意味着他情感和性关系上承担了任何义务。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整个法条中找不到夫妻有同居义务诸如此类的字眼,凭什么认为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许诺呢?妻子首先是人!然后才是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根本就是不尊重妻子的人格,骨子里是把妻子当成性机器,妻子是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 ” 喊了这么多年的男女平等,为什么在这个问题上反其道而行之呢?如果婚内强奸这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不被重视的话,还谈什么反对家庭暴力呢?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并不意味着丈夫可以任意支配妻子的人格和意志,双方自愿是夫妻进行性生活的前提,这也是已婚妇女人格独立和人身自由的起码要求。对妇女来说,任何情况下的强奸都构成对其身体尊严的侵犯,绝不能基于封建的激进观念而对婚内强奸这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置若罔闻!一位资深法官谈到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甲男和乙女恋爱多年,但乙女不想过早结婚,因为她考上了研究生,想拿到硕士文凭以后再结婚。甲男怕乙女将来变心,便提议先办结婚登记手续,两人暂时不在一起同居。乙女同意了甲男的这一请求,双方去领了结婚证。后来,甲男的母亲给他出主意,说只有煮熟的鸭子才不会飞,甲男遂按照母亲的授意把乙女强奸了乙女一气之下状告甲男强奸她法官们讨论这个案子时争论的面红耳赤,一种意见认为,甲男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双方已经领取了结婚证,从法律上确立了夫妻关系,丈夫有权利跟妻子过性生活。甲男强奸乙女的行为属于不适当,但尚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甲男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因为双方早已约定暂时不同居,甲男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违背乙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乙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当然应以强奸罪论处。为什么会形成如此针锋相对的观点?恐怕还要从观念上去找原因。当然,如果我国的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的对象不包括妻子,妇女同志们也就无话可说。如果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配偶权 ” 那就意味着一旦你迈入婚姻这个围城,就把性的专有使用权出让给了配偶,无论何时、无论何种情况,都彻底丧失了性自由。自然也就无所谓婚内强奸了有的学者指出: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之外的依据何在如果今后的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规定夫妻有同居的义务,该问题便迎刃而解。这真是一语道破天机!可问题是反对在法律中写进这个义务!一旦在法律中写进同居的义务,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怎么办?难道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法院不可能去强迫夫妻双方同居,请求法院这样做也是荒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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