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成
王山的户口原在外婆承租的公房中。2005年该房拆迁时,王山与外婆一起作为被安置对象分到了一套产权房,王山和母亲、外婆一起搬入居住,产权人则为王山与外婆两人。而在2003年,因王山的母亲长期照顾老人,王山的舅舅向王山的母亲写下了自己将放弃对老人遗产继承的承诺书。王山和外婆同住后,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王山觉得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便与母亲搬出在外租房。明明自己是产权人之一,现在不但没法居住,还要每月承担不菲的租金,王山越想越懊恼,于是索性提出把自己对该房的产权份额分出来!王山和母亲搬出后,王山的舅舅为了照顾老人搬了进去,并声明收回先前的承诺。那么,王山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王山的舅舅是否还有继承权呢?
【律师观点】
王山请求分割房屋难获法律支持。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的,则视为共同共有。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可以推断出家庭关系等同于民法上的近亲属关系即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本案中王山与外婆对房产并未约定各自的份额,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再依据《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就本案来讲,王山仅以与外婆“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要求分割房产,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理由,依据不足,难获法律支持。再则,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针对保障老年人的居住、生活等问题也有相关的规定,王山请求分割房产也有违这些法律条款。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继承开始前王山舅舅并未实际享有继承权,只是一种法定的期待权,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此其作出的承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法定继承开始后王山舅舅未重新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法律推定其接受继承。
遇到家庭纠纷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尽量协商解决为好,诉诸公权力是不得已而为之。尤其对待老人,更要发扬我国尊老敬老的传统,不可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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