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以下具体分析几种房屋的分割对策
1 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富。依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顺序。只有操持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干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富。无论房屋在何时购买、房款如何交纳在分割之前都应考虑相关因素。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应认定为个人财富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富分割。对共同房屋一般应进行实物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和具体使用的房间。如果不能实物分割或不宜分割,应考虑房屋来源因素、交款情况、公民使用情况来进行分割。由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折价款或住房协助款。
2 局部产权房屋的分割。局部产权房屋是指职工对享受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补贴而购买或建造的房屋所拥有的产权房。局部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局部产权奖励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 91 年 6 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的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于以下几点。第一,房屋必需在购买五年后才干出卖。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依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3 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对于此类房屋在下列情况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第一,如果在婚前购买,房款已交齐但产权证未取得,认定为个人财产。第二,如果由夫或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交纳了局部房款,余款或部分房款在婚姻存续期间继续交纳,但未取得产权证,房子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当然,共同生活期间交纳的房款应为共同财产。对以下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第一,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富性质存续到婚后仍未夫妻共同财富。
4 公房承租权。由于未取得房屋产权,承租权属于债权而非物权。承租权发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到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富,也非夫妻共同财富,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
三)夫妻共同财富中的股权分割问题
1 实务中存在问题
如果股权被看好,夫妻争买反之则双方都不要而要求弥补款。存在如何确认属于夫妻共同财富的股权,如何操作即对于增加投资的股权、股息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以及双方争要股权如何确定弥补款的作价。一般而言,共同财富包括在约定财富制下将个入的婚前财富约定为共有;男女婚前共同投资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富取得的股权。而婚前取得股权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股息、红利的依主从物理论仍为婚前个人财产。
例 1 马某(女)诉何某(男)离婚一案,要求将男方隐匿的财富和股权全部判归自己其他公司股票一人一半。何某称股票有他人委托炒股的不能分割,其中自己的一万多股票同意给女方一半。经法院查明:双方 85 年结婚 86 年生子, 99 年分居孩子随女方。男方在依公司投资 4.5 万占 45 %股份, 02 年被吊销执照尚未清算;一技术开发公司投资 80 万占 80 %股份;另一公司投资 10 万占 10 %股份。 02 年 11 月在华夏证券股票帐户上有 170 万经诉讼保全而冻结,案外人分别起诉主张股票的所有权。
判决:准予离婚,股票因涉及案外人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男方在三个公司的股份经股东同意平均分割。
例 2 男甲诉女乙离婚称其中男甲的股票是婚前开户,与女乙无关,要求女方的股票应给其一半女方称各自名下的股票一人一半。
一审法院认为股票资产总值应做共同财富分割男方认为个人名下的股票作为个人财富而实际上由于故票具有流动性不能认定为婚前个人财富因此判决女方名下的股票资金余额归女方所有;男方名下的股票资金余额归男方,男方在给女方 3 万元折价。
男方上诉,二审查明女方 02 年 26 日资金余额 5 万多,男方 02 年 26 日资金余额 12 万多,名下股票是 98 年结婚以前开户( 98 年 4 月 1 日结婚) 98 年 4 月 16 日第一次交易,因此认定第一次交易的为个人财产,其余为共同财产。
分割对策: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另一方得补偿。
股值确定时间:开庭前一日或起诉日确定股权价格。
涉及公司或第三人财产是一般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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