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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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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单方举债是否共同债务?

时间:2009-12-24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婚内单方举债是否共同债务?

本文来自 : 离婚网 ( www.lihun.net 详细出处参考: http://www.lihun51.com/dxal/fuqizhaiwu/200912/20091207100207.html

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12 月 1 日,记者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二审终审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婚内单方举债属于个人债务。

王东与梁娜(文中人物都是化名)于 2007 年 10 月 10 日经婚介所介绍相识,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和,于 2008 年 2 月 21 日起分居生活。后梁娜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该判决现已生效。

离婚诉讼过程中,张亮将王东和梁娜告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归还未归还的借款 2 万元。王东答辩说, 2007 年 10 月 25 日,即双方结婚两周后,王东为了给梁娜购买门头房,向张亮借款 16 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 2008 年 3 月 3 日,王东偿还张亮 14 万元,并在借条中将还款的事实予以记载。因此,王东认为,这笔借款是婚内发生的应该由自己和梁娜一起归还余款 2 万元。梁娜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这笔借款是王东与梁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梁娜又不能举证证明婚内与王东有关于婚后财富权利归属的约定,因此,这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一审判决梁娜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梁娜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东与梁娜结婚 4 个月即分居,两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王东虽然表示向张亮借款是为了给梁娜购买门头房,但王东、梁娜在婚后不存在买房的事实,即本案借款用途与王东描述的借款用途并不相符。王东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关于本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并判定该借款由王东一人偿还,梁娜不承担还款责任。

点评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康靖: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要考虑两个判断标准 一是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目前,民间借贷等案件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越来越多。因此,建议家庭对于大额举债,应由夫妻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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