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间,被告黄秋华找到朋友陈大军,称其近期想承包鱼塘搞养殖,因手头缺钱,希望哥们资助下。碍于情面,原告取出50000元现金交给了黄,同时,黄书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约定年底前还清。到期后,被告黄秋华并没有兑现其诺言,原告多次催索均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原告将黄秋华及其妻子一并告上法庭,请求归还借款。
庭审中,黄秋华之妻曾美琼抗辩称借款之事其并不知晓,而且即使真有借款之事,其也不应该承担责任。还称其夫妻二人分居多年,黄从来不会过问孩子及妻子的生活,根本未尽到父亲及丈夫的职责,家庭的开支都是她一个人打工维持,黄即使真的借了该笔钱,也没有用于抚养小孩,补贴家用等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属于黄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应由黄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一男子借钱到期不还,债权人将该男子及其妻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二人归还借款。12月11日,江西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黄秋华、曾美琼共同归还原告陈大军借款50000元。
2008年9月间,被告黄秋华找到朋友陈大军,称其近期想承包鱼塘搞养殖,因手头缺钱,希望哥们资助下。碍于情面,原告取出50000元现金交给了黄,同时,黄书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约定年底前还清。到期后,被告黄秋华并没有兑现其诺言,原告多次催索均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原告将黄秋华及其妻子一并告上法庭,请求归还借款。
庭审中,黄秋华之妻曾美琼抗辩称借款之事其并不知晓,而且即使真有借款之事,其也不应该承担责任。还称其夫妻二人分居多年,黄从来不会过问孩子及妻子的生活,根本未尽到父亲及丈夫的职责,家庭的开支都是她一个人打工维持,黄即使真的借了该笔钱,也没有用于抚养小孩,补贴家用等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属于黄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应由黄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黄秋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表明其放弃抗辩权。借条有被告黄秋华签名,合法有效,予以采信。被告曾美琼的抗辩理由因为没有相应证据支撑,不予采纳。该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两人共同偿还。
这是由上海离婚 钟涛 律师 为您解答,详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咨询
主页:http://www.yaoup.com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 邮编:200120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手机 15800502572
电话:086-21-68879992-811 传真:086-21-68879993
qq 17281477
- 上一篇:如何行使探望权
- 下一篇:女儿患上精神病父母代替诉讼请求离婚